问题 | 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
释义 | 一、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起草房屋抵押担保合同 起草房屋抵押担保合同包括的内容如下: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银行房屋担保贷款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银行房屋担保贷款的条件如下: 1.贷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2.贷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贷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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