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比较 |
释义 |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系·邹芳 [提要]:保险合同的成立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在实践中由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 ,而无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继而损害了双方当事人 ,特别是保险合同的超额保险合同 ,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自始无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无效保险合同领受的保险金给付 ,应当返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依照无效保险合同收取的保险费 ,原则上不予退还。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无效大多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或者投保人进行超额保险所致。当然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是保险人的过错所致 ,则应当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正是由于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与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更需要在实践中正确判断各种具体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以及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切实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惩处利用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确保《保险法》的贯彻实施。 [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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