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业信息披露三层次体系正式建立,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秘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每年4月30日前须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需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保险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内容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值得探讨。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须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披。但对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保险公司规模差距较大,很难用一个统一口径进行量化,“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界定标准。”同样的技术性问题还体现在“风险管理状况”的披露上,风险管理状况如何进行计量和披露,亦需细化。 《办法》自6月12日起实施。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保险公司须于6月7日向保监会报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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