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8年,小张从河北到北京某公司打工,月薪2000元。去年10月,小张在车间干活,操作机器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小张因此受伤。公司并未为其申报工伤,后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张此次受伤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随后,公司找到小张,想私下协商解决此事。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6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自此了结,小张从此不再因工伤而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法律意识淡薄的小张心想能拿到一笔赔偿金就算不错了,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事后,小张跟朋友聊天时得知,法律关于工伤有专门的规定,发生工伤后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朋友还告诉小张,像他这种情况,应得到的赔偿金可能不止6万元,公司利用小张的无知使他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赔偿金和保险待遇。但是小张担心,他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还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律师就此案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显然,依据法律的规定,小张应该依照法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却与之签订了私下协议,其行为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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