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监会明确“四大监管目标” |
释义 | “公司治理建设和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5月25日在“第四届公司治理功能使大量社会资金聚集到保险公司,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各种形式非法转移、侵占保险公司资产,因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重点关注保险“资产安全”风险。再次,基于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不同公司显著的个体差异,公司治理监管应注重标准的包容性和可行性,通过采取鼓励、示范和合理干预的监管方式,引导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最佳实践”靠拢。 对于下一步公司治理监管的具体举措,袁力称,即将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从提高主要股东准入门槛、强化主要股东义务、规范股权流转、简化股权审批申报程序等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及股东行为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袁力透露,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确保在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合理有效约束的前提下,明确和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在董事会组织建设方面,保监会正在研究推动逐步建立董事问责机制,以及探索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对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问题,既要追究管理层的责任,又要通过采取公开谴责、建议罢免、行政处罚等措施,追究董事的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职。而加强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提名选举的干预,则可以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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