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和连续按月缴费手续的,将给予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据了解,第一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降低三个百分点;第二年降低两个百分点;第三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缴纳。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给予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以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