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某于2001年8月11日经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呼图壁支公司的保险,保险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责任,原因一是保险公司明知有这一规定,却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错在先;二是主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如终止附加合同必须在附加合同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劝。最终消费者协会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充分认识到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未将应告知投保人的事项进行书面告知,愿意承担责任,最终给王某赔付住院医疗费501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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