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好综合经营和分业经营的关系 |
释义 | 对我国而言,综合经营还是在近几年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鲜事物。但在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从上世纪30年代加强监管、分业经营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放松管制、综合经营,再到新世纪(002280)以来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大量出现的一个完整轮回。在这个轮回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某些必然趋势,如综合经营在规模经济、分散风险方面的优势。但是,如果综合经营不是建立在有效的公司治理,不是建立在有效的风险管控,不是建立在有效的并表监管以及有效的防火墙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综合经营将会加速金融发展中的风险积累,这是引发危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这次危机中,真正引发危机和受到危机重创的并不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而是银行的表外业务、投资银行附属公司以及衍生产品的投资业务。近几年来,西方商业银行大搞表外业务,从事证券、保险等所谓的跨业经营,不甘寂寞地进入衍生产品市场。但是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水平并没有跟上,董事会和高管层并不了解这些领域,也没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与技术,对其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也知之甚少,从而使这些新业务领域成为积累风险、引发危机、遭受冲击最严重的部分。 危机后,人们开始反思未来的银行发展模式:到底是继续全能式的跨业经营模式,还是回归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在跨业综合经营模式下又如何解决太大、太复杂、相互连接太密切以致无法任其倒闭的问题(Too big to fail, too complex to fail, too interconnected to fail),以及如何处理由这一问题产生的严重的道德风险?对于这些跨业经营的超大型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在金融系统中的显著地位,它一旦倒闭破产将对金融稳定带来巨大影响,为了防止这种影响演变为系统性危机,政府将不得不用纳税人的钱埋单,弥补大型金融机构经营不善的亏损,而不是让它进入破产程序。而政府必然掏钱救助的预期反过来又助长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冒险动机,冒险的收益会成为银行的奖金和红利,而冒险失败的后果由政府承担。在20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限制机构规模、分拆、收税、建立救助基金、额外的资本要求(Surcharge)等多种药方,金融业界也对未来银行发展模式展开激励的争论,而最终的方案一旦确立将对未来银行的发展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现在也已经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的探索。商业银行已经允许投资设立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等,现在唯一还没开放的就是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控股证券投资公司。同时,保险业和证券业也开始涉足银行股权投资,传统的分业经营已出现相互渗透的趋势。在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出现了很多银行控股集团、金融控股集团,已初步形成了综合经营的格局。但在监管层面,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架构。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应对呢?目前看来,从综合经营返回到严格的斯蒂格尔-格拉斯法案约束下的分业经营可能性很小,适度的综合经营可能是未来金融业务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这个过程必须要非常稳妥、非常谨慎。综合经营的发展速度必须是建立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公司治理、有效并表管理、有效风险管控和有效防火墙制度基础之上,同时还应辅以监管当局有效的并表监管能力。而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和风险管控有效性,还远远不能适应综合经营发展的速度。所以,应当认真吸取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改进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和防火墙安排,以及监管当局的并表监管能力,建立监管当局之间更加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更加稳妥、更加谨慎地推进综合经营改革的进程。[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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