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侵吞客户保费 |
释义 | 保险业务代理人员将收取的保险费截留占为己有,3月11日,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保险代理人蔡某有期徒刑12年,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17.3469万元返还保险公司。据悉,这是梅州市首宗侵占客户保费的案件。 2001年5月,中国人寿保险梅县支公司与被告人蔡某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聘请蔡某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并为一家镇级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经理,负责发展该镇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由于蔡某曾任过村委会干部,人缘好,能说会道,其业务发展很快,客户阵容越来越大,收取的保费也越来越多。此时的蔡某因个人投资失败、家庭成员生病治疗等原因,欠下了不少债务,经济较为紧张。于是,他将眼光瞄向了自己经手的保险费。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在投保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蔡某只能先开具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暂收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然后将保险费上交公司,换取正式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但是,蔡某就在这个环节上做手脚。从2002年6月开始至2004年10月被保险公司发现时止,蔡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部分已开出的《暂收保险费收据》不上交给保险公司换取正式收据,将郑某等12名新发展客户的现金保费13.7万元占为己有。另外,他还截留曾某等32位客户的续期保费共计3.64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保险公司发现后,马上派人对蔡某经手的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多次责令其退赔,但蔡某至今未归还侵吞的款项。 蔡某在庭审中辩解说,贪污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保险公司从未发给其工作证、资格证书,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此外,17.3469万元中,有13.7万元属个人借款,都是双方说清楚订立的,讲好到期本息还清,只有3.6469万元被其挪用。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客户的保费不入账、不上交,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法律规定,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因此,蔡某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成立。另外,蔡某提出13.7万元属个人借款的证据并不充分。 南方日报·曾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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