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投保绝对数量的增大,保险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原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再实行,改由各财产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保险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财产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保险条款费率均不相同,内容十分丰富,基本险和附加险险种比原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有所增加,打破了过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惟一性的格局,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得随意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综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增加免责条款无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分公司擅自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违法的,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123下一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 [6]《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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