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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释义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8-4-25
    执行日期:2008-7-1
    (《广东省职工生育广东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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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