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释义 |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8-4-25 执行日期:2008-7-1 (《广东省职工生育广东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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