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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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