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正「财政部所属国营金融保险事业机构人员考核办法」 |
释义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1-11-28 执行日期:2001-11-28 民国90年11月28日修正 第7条 机构考核结果与该机构个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数比例之关系,依左列规定: 一甲等:所属受考人员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所属受考人员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所属受考人员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所属受考人员列甲等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台湾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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