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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实务中的保险人说明义务
释义
    围绕说明义务产生的纠纷
    是不是所有涉及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事项,保险公司均应负有说明义务?其界限在哪里?虽然在保险》中,明文规定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重点要将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可见,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说明。
    那么,到底保险人为什么要履行说明义务?其性质如何?
    由于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不采用纸张化的形式,而是采取不要式合同的方式。但是,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上记载在保险人事先设计好的保险条款中。由于该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设计制定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参与制定,也事先无法知晓其详细内容,而这种合同的方式,被称之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格式化了的合同。换言之,也就是保险人将其事先制作好的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将其展示在投保人的前面,丝毫不会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去征求投保人的意见,或根据投保人的意见临时增减保险条款的内容。
    由于投保人对保险行业不熟悉,且保险条款既使用法律用语,又使用保险行业用语,因此即便把保险条款放在投保人面前,投保人也根本无法完全把握保险条款中的所有内容。而和投保方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因为,这些免责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将有关保险人免责事项加以规定,而投保方在加入保险时,基本是不知情的。万一发生保险事故,而该保险事故如果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保险人可以免去承担保险金给付的义务。换句话说,即便投保人是缴纳了保费,以金钱换取了同保险人达成协议的保障,万一发生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取得协议的保障,就是领受到保险金,但是,假如该保险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无法从保险人那里领到保险金。
    那么,一方是保险人,是保险产品交易中的供方,精通保险业务和保险技术,制定了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免除责任的事项;另一方是投保人,是普通消费者,是保险产品交易中的需方,几乎对保险技术和保险业务一无所知。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极为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人理应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向消费者、保险产品交易中的需方进行公开。而且,应当将会导致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以及有关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让投保人在投保时,事先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保险人是要免责的,以便消费者在投保时决定是否投保,或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险种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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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