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释义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612号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2007-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612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调整并相应修改<股权转让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2,000万股股份、9,012万股股份和6,024万股股份转让给保险保障基金。转让后,保险保障基金共持有你公司27,03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53%。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5 23: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