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草案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社会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另外,对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社会保险法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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