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script> 文 号: 标 题: 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医疗用按镇保有关规定支付,合作医疗不予支付。 四、镇保人员中的征地人员由各区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从其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中划扣后,拨付给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五、镇保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纳入所在乡镇合作医疗资金统筹使用,自求平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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