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
释义 | 【发布单位】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65)险群字223号 【发布日期】1965-04-17 【生效日期】1965-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1965年4月17日(65)险群字223号) 平顶山特区总工会劳保部: 四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处理问题,除按国经周字100号文外,还应按劳动部与全总联合通知执行。矽肺病的待遇应按照期区和代偿机能分类予以处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养一年后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处理。 单纯一期矽肺自愿回乡的、应从回乡时起就发给60%。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希请示省总工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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