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返还财产。 收取购房款的卖方需要向买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同样,买方需要向卖方返还所购买的房屋。 2.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 这包括因信赖合同的有效性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联系、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等的费用,为订立合同而做的准备工作费用,劳务务工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二、受损方损害赔偿范围 1.对于一般合同的无效,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合同被解除还是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理论上应仅限于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1)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积极损失是指现实财产的直接损失,范围、数额较易确定。 (2)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即合同如约履行后可以实现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决已非鲜见。 ![]() 三、无效合同损害赔偿原则 1.对于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原则,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2.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涉及到受损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无效合同损害赔偿原则的应用。 5.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保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注重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复杂,你对此有何看法?请留言讨论,法律网将持续关注并提供专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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