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的效力 |
释义 |
公告的效力(1)确认申请人是票据的权利人(2)声明票据无效,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原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申请人有权以除权判决 其他有关公示的知识 公示程序是指法院敦促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其权利的非诉讼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失票者的申请。期满无人申报的,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 [note]银行汇票、本票和现金支票上填有“现金”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不得申请公示。 3。公告申请人的资格是失去票据占有权之前的最后一位合法持有人。经出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支票遗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告。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1)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公示催告申请;(2)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三)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时,应当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程序终止。 (4)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五)利害关系人在无权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汇票,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核对。申请人申请公示的汇票,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法案不是申请人发布通知的法案,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方的声明。 (6)如果公告期限届满,且没有上文第(5)款所列的理由应裁定终止公告程序,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无权判决。申请人逾期不申请的,法院应当终止公示程序。 (7)申请人提出上述第(6)项申请的,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如果您对公示有任何法律问题,或者您想请律师帮助,可以在网上咨询我们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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