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拒绝公告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验收人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停止支付,同时通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向法院申请公告的具体程序内裁定驳回。申请受理 失票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备案法院申请: ① 主体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公章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为本单位职工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单位员工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还需要律师证书副本和律师事务所信函原件 ② 遗失账单的复印件。如果有胶纸,还应提供胶纸副本 ③ < a>公告申请 ④ 票据遗失人与最近的前一方(如销售合同)之间票据流通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明⑤ 如果汇票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指示⑥ 由开证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和停止付款通知(如果某些法院要求,可直接在开证行或付款行办理) 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在本网站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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