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些非诉讼案件不需要公布,如发现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对于一些需要宣布的案件,例如宣布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以及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宣布期本身相对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期不能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应从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公告期满后30天内结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30天期限比普通程序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1。非诉讼事件 包括宣布失踪人员死亡(见《失踪与死亡声明》)、宣布公民丧失行为能力、监督程序(签发支付令)、公共提醒程序(宣布证书无效或无效),法院审理此类事件的目的是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某些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于没有民事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案件处理程序从利害关系人(非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会解决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争端。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确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此类事件解决了人类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程序中应当有特别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它不同于非诉讼事件。有原告和被告,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的上诉、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为的上诉、对公民的税务和其他欠款的上诉等,法院不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纠纷,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除上述三类外,理论上还应包括破产程序。然而,许多国家都有单独的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包括在特殊程序中 在实践中,特殊程序可以适用于分类案件。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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