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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别程序的适用
释义

特别程序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权的指定或者撤销案件在性质上也属于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审理。特别程序审判是对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它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的存在和某一权利的实际情况。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原告或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或检察官的起诉。申请人或检察官可能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其他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出,并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
    

3。一审终审
    

案件按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检察官不得上诉。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外,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审判组织特殊案件按特殊程序审理。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单一任命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才能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有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核实事实后,可以撤销原判决,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重新判决。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错误的,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和纠正。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撤销生效的判决。本案的审判期较短
    

本案按特别程序审理,审判期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选民资格案件;无争议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7。免除诉讼费用
    

所有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免除诉讼费用。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财产性案件还是非财产性案件,都必须依法支付诉讼费用
    

以上是对相关问题的介绍。通过了解特别程序,我们还可以清楚地了解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区别。当我们在特别程序中遇到某种情况时,我们应该更好地通过特别程序解决纠纷,维护我们的相关利益。欲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鲁巴的相关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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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