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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何时结案
释义

人民法院根据特别程序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何时结案?    

2。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况。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例
    

II。审判模式
    

对于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为终审。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发现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I)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资格上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案。审判期间,检察官、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检察官,(2)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应当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2。因事故下落不明四年、二年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存活,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向失踪人员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公民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宣告失踪人员下落后,应当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法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说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认定被请求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评估意见,则应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除申请人外,由该公民的近亲为代理人。近亲属相互推诿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征询自己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现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应通过判决予以驳回。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认定财产无主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布财产主张公告。公告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提出财产请求。人民法院核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1。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通过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的实现申请,由物权持有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裁定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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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5: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