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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欺诈和胁迫签订合同的后果
释义

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是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被视为无效合同;二是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只损害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此类合同应视为可撤销合同。将其视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是:
    

(1)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会给欺诈者造成损失,但损失可能很小,受害者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他有利,并愿意受合同约束。例如,被害人想要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只能根据生效的合同要求欺诈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被宣布无效,受害人不能提出这种主张。(2)它可以充分尊重被欺骗方的意愿,充分体现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由于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主要是意图表达不真实的合同,这通常很难让外界判断。如果受骗者不打算受骗,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很难主动干预(3)尤其应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责令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比责令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受害人更有利。例如,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赔偿金、损失赔偿金、存款责任等。损失赔偿金还可以包括约定的损失赔偿金和预期利益赔偿金,当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受害人不得要求欺诈人根据有效合同承担违约金责任、约定的损失赔偿责任、预期利益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可以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使被害人丧失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救济的权利,这对被害人极为不利。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的,被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合同,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的持续有效性对他有利,他可以要求变更合同。认为适用违约责任对自己更有利的,可以要求在合同确认有效时责令欺诈人承担违约责任;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同样的后果也会发生。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视为可撤销合同,并给予受害者更多的选择,这非常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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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