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离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这里的派出法院包括永久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为方便审理案件而临时派出的法院。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判级别。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人民法院不需要调查取证来判断事实、辨别是非;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即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改为简易程序。这一内容是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新增,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对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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