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
释义 |
由于程序的范围是特殊的,需要特别注意 特殊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一审民事诉讼。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反,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1)适用法律。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6)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件以及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亲戚朋友处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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