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它们与其他审判程序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再审、更正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民事案件都需要的程序。它只是一种诉讼程序,可以适用于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错误的判决和裁决。它是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重要诉讼制度。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一审和二审程序属于正常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判级别;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判层次,而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特殊阶段。虽然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保证判决、裁定正确,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判,是对第一审案件的继续审理,是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而是依法对具有法律效力和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审。审判对象不同 一审程序的审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这是对该案的重审。A.只要一审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监督效力,就可以作为审判对象,无论二审判决或裁定是否具有法律监督效力。审判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一审和二审诉讼的人是在本案中具有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司法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提起时间不同 一审程序的启动受实体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又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起诉。依照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的,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审判和裁决应当接受程序的监督,发现错误的,可以随时立案。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再审,有两年的期限。原因不同 启动一审程序的原因是检察官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对方的侵犯或争议;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是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实错误,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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