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中如何处理外人财产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审查外来人的异议时,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要求解除对异议对象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许可;执行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外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错误致使标的物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担保的财产;第二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赔偿因执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外人主张有正当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要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罚;执行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外人要求停止执行、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执行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的,应当继续执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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