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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原检察官是否撤回
释义

1、 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原检察官是否撤回?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本案或者本案当事人有一定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这可能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司法人员的撤职旨在确保法官和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使当事人得到公平对待,特别是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该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原是第一审案件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原是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到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他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他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证人、鉴定人,(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本案的侦查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自本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并经再审后,法官,上一次审判中的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应避免再次犯错。原检察官对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回避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在网上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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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