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如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错误,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和执行审判监督程序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的规定确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提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下级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以上知识是对“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的程序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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