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哪些法律限制 |
释义 |
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时间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判决,依照监督程序、公告程序、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仍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再审的一方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交。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对所有再审管辖权申请“提高到更高级别”的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当天颁布实施。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当事人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多次上诉,法院反复复核。因此,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明确再审申请的管辖权将“上一级”。“上一级”代表了大多数投诉人的愿望,但它也带来了高等法院任务的巨大增加,这导致了高等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出现质量危机等问题。考虑到“一些当事人不愿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特别是在地理跨度较大的边境省份和地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申请再审的管辖制度,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较多或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情况下,即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审的详细原因。再审事由对于申请再审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理由是,当事人只能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申请民事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列明的原因,不属于我国民法承认的再审理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不到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d.司法错误和程序性披露的原因,并将第5项中案件审理所需的证据限制为“主要”证据。与原再审理由相比,《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限制了部分案件进入再审。此外,该修正案还将原《再审法》的15条规定修改为13条,再审理由清单更加细化和明确。所有民事再审裁决均应由院长签署的规定已被删除。根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再审,也可以指示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提出抗诉,不一定表明原审有错误。再审后有变更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由院长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于再审判决由合议庭签署,错误进入再审的民事裁决由庭长签署,因此所谓“小法官改变了大法官的意见”有其缺点。为了避免这一弊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裁决书应由院长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加大检察监督力度。第一修正案是增加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模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具体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二是检察监督范围扩大,即检察机关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文书进行监督;(具体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增加了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时可以调查核实证据。(具体规定见《民事诉讼法》第210条) 5建立“先法院纠错,判决后检察监督”的模式,完善有限再审制度。在这项修正案之前,《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的数量和级别没有限制。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办案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申请再审一次,申请检察监督一次,不得上诉。申请再审的期限缩短。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两年”加“三个月”。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申请再审的期限调整为“六个月”加“六个月”。经调整和再审,暂停执行本规定。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开始的,原判决暂停执行。这项修正案毫无例外地基于暂停执行的原则。追讨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普通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的期限按照客观标准确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有四种特殊的再审理由(三)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官有下列行为:(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按照主观标准确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日期起6个月。 申请再审的期限的性质为排除期,指权利的预定期限。这是一个固定期限,不适用于暂停、中断和延期的规定。一旦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自然消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日期,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日期为准。例如,当事人因再审申请书撰写不合格而要求补正的,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日不能为补正后提交申请或材料的日期。它有civ中规定的再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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