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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土地补偿的分配是否可以平均分配?
释义


    

只要婚后财产是共同的,离婚后的土地补偿金分配是否可以平均分配
    

土地补偿金是指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国家征用土地而产生的投资和收入损失的补偿。显然,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作为农村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农村土地承包人有权获得这笔资金。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合同证书,婚后土地被征用,补偿金是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通过分析土地承包补偿的性质以及法律对其他类似财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理论上确定上述资金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I.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
    

仅限于村集体成员组织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因此,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特殊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土地补偿金e.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除国务院、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外,已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只有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获得土地补偿,夫妻一方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是夫妻一方因土地征用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它具有特定人的性质
    

二获得土地补偿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是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合同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取得合同用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合同用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在新居取得合同用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r原始合同土地。“征地补偿是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村集体成员才能获得。征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因耕地流失而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它是未来的生活。”被征地农民的安全。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具有个人的特殊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三、土地补偿是对丧失土地承包权的失地农民的生存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中土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安排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命安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的,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即土地经营权是承包人的个人权利。当然,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获得的土地补偿也具有排他性人格特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作为非承包经营者无权享受上述待遇,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发布的《全国民事案件审理质量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买断服务年限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他们与养老保险的关系类比解释。医疗保险福利的共同性质属于并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就是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服务和人身伤害买断而获得的补偿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上述原因,土地补偿属于土地征用人给予土地征用人的款项。如果夫妻离婚,赔偿金的分配应由双方协商。只要财产可以平均分配,任何一方都不能阻止这种分配。因此,双方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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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