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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裁决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释义

民事裁决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二)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法院能否对案件行使司法权。我们必须谨慎行事,仔细审查。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不合理的,裁定也适用于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诉讼权利。驳回原告的诉讼侧重于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因此是以裁定的形式进行的。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虽然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涉及实质性问题,但它们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律规定,应该用裁决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符合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同意保全或者先予执行,(V)允许或禁止当事人撤回诉讼
    

当事人撤回诉讼与其处分权有关。然而,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予以补充。撤回诉讼是否成立,关系到诉讼能否继续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裁决,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撤回诉讼
    

(六)中止或终止诉讼
    

中止诉讼是暂时中止诉讼。诉讼终止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终止。二者都与程序有直接关系,都必须适用判决。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是纠正判决书中的局部错误,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对案件实质问题的认定。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形式比判决的形式更为合理。
    

(VIII)暂停或终止执行
    

暂停或终止执行涉及执行程序,暂停或终止执行是有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
    

(九)不得执行仲裁裁决。
    

经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作为执行的依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仔细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当法律文件正确时,可以交付执行。如果法律文件有误,就会侵犯对方的利益。根据司法终局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对不执行的债权文书作出裁定,经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错误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是一项灵活的规定,旨在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一一列出适用于裁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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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