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的条件 |
释义 |
1、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的条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这就要求要约人是一个特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接受并订立合同。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这一点,即要约应当表明,要约人接受要约后,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要约中实际使用的语言、词语和其他条件来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例如,甲方对乙方说,“我正在考虑出售一套价值10万元的祖传家具”,这不是报价。如果上面写着“我愿意卖……”,(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才能引起受要约人的接受并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要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首先,对受要约人的影响。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根据其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实际上,法律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但是,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的义务。如果受要约人不接受合同,只会使合同不成立,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外,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不承担通知义务;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单方面表示不通知即表示接受,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时,一般应当在要约中载明答复要约的期限。该期限也称为要约的有效期。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受要约约束,要约主要表现为: 1。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义务签署合同。在出售特定物品的情况下,要约人不得向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人发出要约或签署内容相同的合同。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因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人可以因收到要约而拒绝第三人发出的内容相同的要约,并且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或者在接受要约后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的。如果允许要约人随意取消或者变更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还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更改要约的内容。第三,要约的有效期。口头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有效;没有约定期限的,受要约人不立即接受的,要约无效。书面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有效;如果没有时间限制,要约在正常情况下收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有效。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拒绝接受,要约将无效。 阅读本文后,我们都知道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要约,以便更好地满足法律效力的条件。此外,我们还需要更多地了解要约的法律效力。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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