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力 |
释义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合同形式,分别是: 1。指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任何书面记录。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结算的交易一般来说,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物金额小、交易速度快等特点。其中大部分属于现货交易。口头合同订立的最大优点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结算交易的存在,决定了合同的形式是口头合同不可或缺的。如果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金额很大,通常是基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口头合同虽然有其优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即当事人选择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在履行过程中难以约束对方,在发生争议后,很难甚至不可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内容、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倡导的一种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为履行期长、标的物量大、内容复杂的合同。其最大的特点是,在因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容易提供证据和区分责任。它的优点和缺点与口头合同正好相反。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一项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契约的极端复杂性,只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不能穷尽所有契约形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并规定了补救办法: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不以书面形式订立,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主要是针对已履行的合同。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而非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使用证据证明他们已达成协议,并确定合同的成立。口头合同成立,只要事后能证明达成了协议。本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采用书面形式。除非合同已被另一方履行并接受,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对方不接受主要义务的履行,合同只能被视为不成立。即使有证据表明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合同也不能被视为成立。法律、行政法规和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只要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即成立。当事人不得认为合同不是因缺乏合同形式而成立的。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可以与实际履行相比较,因为履行已经被接受,这意味着合同形式不再重要。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成立,但未按合同法第37条规定签字盖章的 ,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则合同应视为成立。这表明法律承认先履行合同,然后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当然,此时,在书面合同签署并盖章时,合同不能成立,但从另一方接受的实际履行开始(2)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或另一方拒绝接受该履行,(3)合同规定,本合同在签字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表现,不应与形式问题纠缠在一起。双方不应使用“和”或“狡辩、钻空子,鼓吹不成立合同,逃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精神,只有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没有盖章的,合同视为成立合同只能在公证后成立,而不能在公证前成立。 参照问题(1)和(2)的处理原则,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而不是停留在形式问题上。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则表明双方已经改变了协议,即只有经过公证,合同才能成立。此时,合同不需要公证。同样,这可以有效防止恶意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的缺失来规避法律,这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但未经批准 当事人未申请批准的,一般无效。它之所以是“一般”而不是“绝对”(理论上应该是“绝对”)是因为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未申请合同批准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些原因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过度干预。因此,如果争议提交法院后,当事人最终通过了审批程序,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若干问题的干预解释》第九条的内容。这样就实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实现了国家干预的目的。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即使合同成立,合同仍然无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大多数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在登记后生效,这是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承认或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判断合同履行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成立(自然生效)后申请登记的,合同预期的物权变动结果可以被法律承认;否则,即使当事人交付了标的物,物权在法律上也没有发生变化,当事人期待的物权变化的结果也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专利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虽然不是物权变动,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然而,长期以来,为了强调登记的有效性,中国的司法界和法律界一直联系在一起。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些规定,未登记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这种做法明显混淆了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物权公示方式。法律要求登记的是物权变动,当事人不登记,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履行的效力,而不是合同的效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后不生效的,当事人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国际空间站采用非形式主义原则的法律体系中,其他物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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