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管辖权的异议是否由备案法院审理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是否由备案法院审理 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应改变目前当事人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并由人民法院进行正式审查,即管辖规则相对简单,只有通过正式审查才能判断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申请可以直接驳回;对有一定理由或者证据支持,或者需要通过实质性审查确定管辖权的,应当立案受理,编制单独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号,移送同一审判机构进行实质性审理,应按照法律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由于一些案件的管辖权取决于案件的实质性法律关系,因此认为,一审管辖权应由以这种方式进行实质性处理的同一审判机构处理,并由备案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它可以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有效防止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有效监督管辖权异议的审判期,防止诉讼过度拖延。这样也有利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查研究,探索其审理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a>案件审理的期限制度的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第6版的修订打下基础: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期限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特别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30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之前结束。第一审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针对民事裁决的上诉案件的期限为30天。对罚款、拘留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听证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审理上述案件的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照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和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不包括在民事案件的审判期间:公告和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期限;相关专业机构对案件进行审计、评估和清理资产的期限;诉讼、听证或者执行中止至诉讼、听证或者执行恢复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停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停执行的期限;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在执行期间被拍卖或变卖的期间 以上是管辖权的引入。对我们来说,这是一门重要的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争端的解决,使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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