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离婚诉讼?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 (一)法院离婚诉讼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请求。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诉讼时,检察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二)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审理阶段,是指人民法院自诉讼开始至接到诉讼后作出判决的全部调查的总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分为三个阶段:审前准备、调解和庭审: 1。预审准备。人民法院接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人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法官审查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答辩条件的当事人,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保全或预付款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记录存档,一般不出具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听力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在听证会三天前将听证会日期通知双方和其他参与者。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法官检查当事人,宣布案由,法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其陈述;告知当事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讯问证人,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词;询问评估人员并宣读评估结论;制作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审讯记录。然后,法庭辩论开始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阶段根据法院审理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立即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宣告的判决应当公开。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判决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诉讼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离婚诉讼的必要阶段 二。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权法院 (I)一般 1。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所的,由原告起诉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事婚姻诉讼。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夫妻一方为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夫妻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事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管辖。四、夫妻一方为非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境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则国内公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两名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和解,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时对该男子有一定限制。一般来说,如果男性想在女性怀孕和哺乳期间提出离婚诉讼,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法院不会接受。但在这个时候,如果女性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没有这样的限制。此外夫妻双方此时也可以通过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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