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I.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2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超过1亿元,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管辖范围内,或者涉及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涉及香港、澳门、台湾< < P > > P > II。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可以管辖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在其所属的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行审理,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 v.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和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管辖权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审理军队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执行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 VII。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通知中的“以上”一词包括该编号,而“以下”一词不包括该编号。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受理案件仍按原地方标准执行 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 2010年1月28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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