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终止合同 |
释义 |
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阻碍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因,但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不一定具有终止的法律权利。这取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有权终止合同② 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其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所谓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以明示方式拒绝履行其主要义务。通常,这种行为被称为“撕毁合同” 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其次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就不能成立。所谓自身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表示,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当事人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但合同成立后,将特定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事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务,并在该期间出差;当事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以前没有安排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使另一方可以摆脱合同的约束,寻求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 ④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p)>履行迟延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目的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违反规定的交货时间将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应允许终止合同,否则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代替合同。在确定迟延履行是否严重时,我们还应考虑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以及迟延履行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由于债务人长期迟延履行而导致市场绩效发生重大变化,则继续履行不会使债权人受益,反而会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延迟时间很短,在履行期到来时市场状况发生了变化,并且债权人的利益不是由延迟引起的,则债权人无权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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