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诉讼的法律费用是多少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诉讼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诉讼费用50-100元/件,而普通法院收取100元的案件受理费 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对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法律利益,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方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应有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代表大会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法(以下简称解释):“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是,《合同法》第74条和《解释》第24条需要澄清以下问题: 首先,债务人的相对人和受益人能否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被告 一般认为,撤销诉讼的被告应当根据撤销诉讼的性质和效力来确定。主张撤销权的诉讼仅为成立诉讼的,行为发生时的一方为被告。在双方付款的诉讼中,受益人或受让人应为被告。也就是说,只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是单独的行为,债务人是被告。对于双方的行为,债务人的对方为被告。如果还有财产返还,债务人和受益人应为单独行为的被告,债务人的对方和双方最后的恶意受让人应为被告。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他们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属于哪种第三人。关于债务人相对人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应当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进行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认为自己有独立请求权并参与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可见,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全部或部分诉讼标的。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反对原告和正在进行中的被告。他不同意原告或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被告的身份与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并参与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是指对其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不享有独立实体权利的人,但与他在案件结果中具有法律利益,因此他参与诉讼或被通知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从上述理论可以看出,参与撤销权诉讼的受益人和受让人不可能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他们不能对案件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们只参与诉讼,因为案件结果与他们有法律利益关系。因此,他们只能作为被告的辅助人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撤销案件的诉讼费用约为100元,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行使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