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违约 |
释义 |
单方面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的预期违约称为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前不履行合同的明示或默示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违约,可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达之前,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广播违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之日之前,根据对方的行为,预计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构条件如下: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应选择以下补救措施,依法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对于预期违约,自救方式 ,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更适用于明示违约。然而,对于默示违约,守约方不适宜采取措施终止合同,因为担心难以掌握另一方违约的确切证据。守约方可参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暂停履行合同或暂停履行或准备履行,以避免扩大自身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另一方在预期期限内提供适当的履约保函。如果另一方在处理期间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应视为另一方明确违反了合同。此时,合同可以依法终止,并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自助措施类似于行使不安履约抗辩 司法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其在履约期满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明示违约,此类措施易于操作;但是,对于默示违约,守约方在诉诸法律之前必须掌握另一方预期违约的确切证据,否则,当一方预期违约时,由于证据不足而等待履行将对其自身不利,另一方可以坚持合同的有效性,要求或等待另一方履行到期的合同,观察另一方的态度是否改变,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明示违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违约思想,而不是盲目等待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违约,如果守约方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违约,则可以等待另一方到期履行;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根据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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