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入职培训期间是否有工资 |
释义 |
案例简介: 2013年8月中旬,刘向一家科技公司申请负责销售。工资商定为每月4000元。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刘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参加为期两周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与公司工作时间一致。培训内容为:了解公司内部结构和业务流程,学习规章制度等。培训后,刘通过了单位考试。2013年9月1日,刘先生正式上任,用人单位与刘先生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5日,当刘收到工资时,他发现他的工资是从2013年9月1日开始计算的。刘很困惑,问公司为什么。公司答复说,工资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培训期间不计算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2014年8月31日,公司表示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与刘续签合同。该公司还表示,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刘认为,双方合同的履行从2013年8月16日开始,公司应再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断然拒绝。刘随后于2013年9月18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终止半个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刘被公司录用后,公司安排了岗前入职培训,在此期间,他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通勤规定。培训的目的也是了解公司的情况,为公司的工作做好准备。因此,刘和本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因此,确定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的培训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支持刘的仲裁请求 首先,刘在培训期间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I)雇主和工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工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人,而不是童工、在校学生或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是必须登记、批准的合法组织。这些主体资格的鉴定在提交和验收时已经过审查 (II)雇主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工人。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本文界定了劳动关系标准在管理中的从属属性。在工作期间,雇主和工人都是管理角色的管理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的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文阐述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方向,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必须是用人单位的业务构成 其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就业之日起就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分析,虽然刘在培训期间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式劳动力,但很明显,公司对刘进行岗前入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公司的业务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总体而言,这些培训是公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其次,在培训期间,刘和公司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中。刘必须接受公司的指挥和培训,且双方均属于从属关系。综上所述,刘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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