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雇员隐瞒病情,他们会被解雇吗 |
释义 |
相关案例 小青作为一家公司的对外销售人员,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聘用近一年的小青,在我加入公司之前,因患阑尾炎和阑尾切除术被公司领导原谅,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的任何身体疾病”,即:,当时未如实告知晓青,侵犯了公司知情权,属于欺诈性申请,决定终止与小青的劳动合同 尽管小青坚持坚决抗议,理由是手术没有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并且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公司坚持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如实解释,但员工并未侵犯公司的知情权。”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劳动者有义务如实告知。但是,工人的披露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没有义务解释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 虽然小青做了阑尾切除术,但术后身体健康,生活能力正常,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它并没有严重影响小青的外销工作,甚至根本没有阻碍,也就是说,它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员工行为不属于欺诈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如果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而公司确实要求申请人“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小青隐瞒病情似乎有欺诈嫌疑,但欺诈的核心是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找一份他不称职或不能从事的工作 因为小青不是不称职或不能从事工作,阑尾切除术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疾病,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隐瞒真相,这就决定了小清不构成欺诈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的“如果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换句话说,即使小青的疾病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公司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青”或在终止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小青一个月的工资。公司没有这样做,这无疑违反了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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