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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释义
    一、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一)纠纷成因
    1、因资质问题产生的纠纷
    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因履约范围不清产生的纠纷
    3、因转包产生的纠纷。产生转包的原因:一是买方市场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导致“寻租”行为;二是总包单位水平不够;
    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均规定禁止转包
    4、因配合与协调问题产生的纠纷
    5、因违约和罚款问题产生的纠纷
    6、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二)纠纷处理途径
    1、分包商资质不够的处理
    (1)分包商资质不够时,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6条。
    (2)因分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赔偿责任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
    2、转包问题的处理
    区分转包与分包,区分转包与非法分包,区分转包与劳务分包
    承包单位转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3、配合与协调问题的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间配合与协调问题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双方对配合纠纷的过错程度
    4、总包单位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问题的处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方:____,以下简称分包方。
    双方根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精神,共同完成____工程之建筑安装任务,
    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____。(指分包部分之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____。
    第三条 工程范围
    ____。(可用列附表办法)
    第四条 质量标准
    ____。(可依照工程施工详图、施工说明书及《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
    范》列出)
    第五条 承包方式
    ____(如按预算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总承包人及发包方负责供应之材料,
    分包方应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第六条 工程总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元整。
    第七条 工程包价
    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____元整(本工程全部总造价减去发包人及总承包方
    供应材料总值)。
    第八条 付款办法
    第九条 工程期限(3COME文档频道)
    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工程范围自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年__月_
    _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条 中间交工
    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___工程,自__年__月__日开工于__年__月
    __日开工于__年__月__日完成交工。
    第十一条 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
    ______。
    第十二条 关于工程保密办法
    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______。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______。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
    工,办理交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式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总承包方收执____份(其中送拨款银行及发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执___
    _份。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总承包方:
    负责人:____地址:____电话:____
    分包方:
    三、签建设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1)资质情况;
    (2)施工能力;
    (3)社会信誉;
    (4)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1)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2)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1)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1)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2)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知识。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其联责范围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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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