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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界定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
释义

合同,也称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调节当事人利益有着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正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但是,一些犯罪分子仍然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各类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与合同欺诈混淆,有些案件甚至司法部门也难以准确区分。在实践中,在许多相关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比较勉强,这不仅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而且对阻碍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作用,因为这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但也是一个棘手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其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区分和界定:(一)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犯罪,但违反一般法律法规。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合同欺诈违反了刑法和民法的一般原则。这是一种带有民事侵权行为的刑事犯罪。违反的对象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是违反民法通则、侵害债权、仅受民法控制的民事侵权行为。正如杨新新教授所说:“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合同欺诈是一个刑法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问题。”。这就是这两个不同特征之间的本质区别。目前,对合同欺诈认定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性:认为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式客观地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并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即构成合同欺诈。2) 履行能力理论: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二者的关键。3) 主观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综合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他与另一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占用了另一方的财产。在此,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欺诈与经济纠纷的依据。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无履行能力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得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些人只是想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鸡下蛋”。不是因为非法占有。因此,将履约能力理论作为认定合同欺诈的依据是不恰当的。要坚持综合分析的方法。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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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