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虚假学历导致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引起的争议 |
释义 |
【案情】 2000年5月,a公司与持有假大学文凭的a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雇佣合同,约定月薪3000元。2001年2月,a公司向a发出解雇通知,以a持有的文凭是假的为由提前终止雇佣合同。A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在2个月内只支付了1500元的工资。为此,a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估] 经审理,法院认定:a以欺骗手段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a已经为公司安排的工作支付了劳动报酬。a公司调整a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已支付1500元人民币,为期2个月。A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不被支持 中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提及因工人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规定。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完善,该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过错方,无论是雇主还是工人,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员工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法院仍责令用人单位按照A公司原安排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1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一般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8条与本解释相近,该解释规定,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对劳动者的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无论是谁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工人将承担的唯一法律后果是与雇主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工人将不承担对雇主的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案,法院的裁决可能会完全不同 适用于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是《劳动法》第18条第1款第2项,即以欺诈、威胁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该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则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无效合同,法律责任第86条规定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对工人提起反诉 作者:益阳县人民法院董胜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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