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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与表面代理有什么区别
释义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尚未确定。一般而言,表面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认为未经授权的代理人通过委托人的行为享有代理权,并基于该信托与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托利益和交易安全。虽然它具有效力未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为效力未定合同。某些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即在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其次,对方当事人基于一定事实认为或者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委托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而没有否认,另一个是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 A>合同专用章(< A/>)或盖章空白合同> < /P>>P>第三,对方为诚实信用,无过错。标准是对方当事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行为人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并且仍然与他签订合同,则不构成明显的代理人,即未经授权的人。第四,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不具有无效和解除的内容。否则,本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且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在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且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的效力为表见代理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66条类似,如果另一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予以否认,则被视为同意的规定并不相同。
    

但是,与《民法通则》第66条一样,对于无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以外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方可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未经批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与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规定不同,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是指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基于委托人的过错,使对方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产生代理效果,而因代理而产生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因为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没有代理权的合同,但该行为对委托人有利,委托人可以认可并构成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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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