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贷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社会上不明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活动;(2)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不向社会上未指明的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性质义务的活动;(三)非法向社会集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在社会上有不明对象的;(4) 非法放贷、结算、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交易;(5)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实践充分表明,非法金融经营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危害了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法令第18条规定,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因为非法金融经营活动本身是非法的,参与非法金融经营活动也是非法的。参与者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通过合法贷款和非法金融活动弥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有效性的批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 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3) 非金融企业以贷款的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批复》还规定,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公约》的有关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法院除裁定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收取贷款人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利息,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一份明显是合资企业但实际上是贷款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营企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答复》,如果作为合营企业之一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投资于合营企业,但不参与合营经营,也不承担合资企业的风险责任,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论盈亏,或按时收取固定利润,这显然是一个合资企业,但实际上是一笔贷款,如果违反相关财务规定,合同将被确认为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应收取融资方已取得或同意取得的利息,并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违反真实意图的贷款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而形成的借款关系,视为无效。因债权人行为导致借款关系无效的,仅返还本金;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贷款关系无效,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的类似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规定:“民间贷款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本金)的四倍. 如果超过此限制,超出部分的利益将不受保护。“可以看出,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