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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定公司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释义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金额有限制的个人投资或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主体平等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作为企业法人,公司从主体的角度满足担保要求。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同时,它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如果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应执行比一般担保更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一些人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条款主要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的,其无权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应视为无效
    

作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是否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可以将公司担保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规定,担保计划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果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则本合同的效力存在疑问,对公司担保的限制在形式上是《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在实质上,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一个由私法人士组成的财团,通过法律行为成立,以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利润)。本章程是人民意志在本联合体中的体现,是通过协议形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被视为无效,必然会影响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实质上是将“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给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使章程制定者之间的协议对第三方(主合同的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合同产生的债权是一项相对权利,不应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无过错,担保的合理预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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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0:06